企业法的沿革

网上有关“企业法的沿革”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法的沿革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正如大家所知,罗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万民法,而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最初雏形则隐藏于其中。那时的罗马帝国已取得了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地位。陆地上,随着疆土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异族人被置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手工业的发展更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础;在许多港口出现了较大的工业城市,罗马帝国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农业国。奴隶主的兴趣转向了商业并出现了由高利贷者组成的“骑士”阶层。这种情况使得原有的带着浓厚的民族狭隘性和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于是,在吸收外国法律的基础上,适用于一切人的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的万民法诞生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中包含了许多商品经济的因素,因此万民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关于商业交往、商品生产、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和契约制度属于商法范畴,也就是企业法人的最初渊源。

罗马法时期的法人制度,最初起源于对公法人的确认,并且始终依附于公法人而存在。最初存在于罗马社会中的团体主要是以政治和宗教为目的的。虽然与之并存有一些以商业为目的的团体,并且承认他们享有真正的人格,但并不承认他们享有财产权。参加团体的成员才是财产的所有者,这可以看作是初级的合伙组织。进入帝国时期后,罗马法对法人的规定开始丰富起来。私法人团体拥有自己的财产,成员的其它财产与之彼此分离,所有的交易活动、诉讼活动都由私法人的代表进行,法人破产并不影响到成员。到公元3世纪时,财团法人也获得了法律的承认。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按照法人构成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两大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国家以国库名义建立公法关系;二是地方行政区域;三是一般性团体。按照社团的利益目的又可分为公益团体和以成员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这后一种

就成为后世企业法人的最直接的渊源。由于罗马帝国的立法者采用了“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因此,只承认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法人财产属于团体自身而不属于成员;法人可以享有遗嘱财产、信托财产;也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法人具有缔约权;法人享有的股份可以转让。

与现代一样,罗马时代,法人成立也必须经过国家的承认,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是法人成立的两条原则。法人的成立必须有物质基础,或者是人的集合体,或者是财产的集合体;法人团体内部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组织机构看,法人有权决定自己内部的机构,自己管理自己,国家不进行干预。

罗马法是怎样发展演变的?历史大题

习惯法

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 含义 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 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局限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 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有利于贵族 出身的法官从自己的需要出发解 释法律,不利于平民利益的维护。 释法律,不利于平民利益的维护。

习惯法的存在, 习惯法的存在,就成了平民与贵 族矛盾的一个焦点, 族矛盾的一个焦点,当时的罗马是怎 样来处理这个焦点的? 样来处理这个焦点的?

2,罗马成文法—公民法 ,罗马成文法 公民法 罗马成文法诞生 公元前5世纪中期 诞生: 世纪中期, 罗马成文法诞生:公元前 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 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罗马公民 特点: 特点: 内容广泛,条文明晰, 内容广泛,条文明晰,审 判、量刑有据 意义: 意义: 限制贵族特权; 限制贵族特权;保护平民 利益 实质(局限性): ):维护奴 实质(局限性):维护奴 隶主贵族阶级利益, 隶主贵族阶级利益,法律 体现阶级性。 体现阶级性。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编纂过程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编辑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关于“企业法的沿革”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雅容]投稿,不代表溟宇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mingyu.com/zlan/202507-5979.html

(3)
雅容的头像雅容签约作者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雅容的头像
    雅容 2025年07月26日

    我是溟宇号的签约作者“雅容”

  • 雅容
    雅容 2025年07月2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企业法的沿革”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法的沿革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正如大家所知,罗马法中,...

  • 雅容
    用户072603 2025年07月26日

    文章不错《企业法的沿革》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