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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跨月不需要红冲。
普票跨月后既不能作废,也不能冲红。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需要开红字冲销;而其他普通发票,如收据等,则只能在下月直接开具红字冲销。冲红是指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时,在发票上用红色字体予以注明“作废”,并重新开具新的发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的情况。在隔月开具红字发票时,不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申请单,直接开具红票即可。
跨月红冲的步骤如下:
1、拆分期间产生的红字发票,按照拆分后的发票金额,拆成当月的红字发票和下月的红字发票;
2、当月结账期结束,开具当月红字发票;
3、到下月结账期结束,开具下月红字发票;
4、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按一定格式填写,把当月发票编号填写到下月发票中原发票代码和原发票号码项中,并填写下月发票的金额为负值;
5、将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一起报税。
综上所述:跨月红冲不仅仅可以用于普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采取跨月红冲的方式进行红字冲红,原理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律分析:1.当月开错的发票,且未进行非征期抄报,可以对其作废步骤如下: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开错的发票-点击作废2.跨月的普票或已经抄税的普票,发现开错了,需进行普票冲红步骤如下: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红字-输入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自动带出与蓝字发票一致的信息,核实无误后打印,此操作需要占用一张纸质发票。如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话,重新开具即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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